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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化视角下对未检案件审查逮捕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滦南县院  魏宏君

  “审查逮捕”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第一道关口,捕与不捕直接表明了检察机关对罪与非罪、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的刑罚评判,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刚刚扬帆起航,因其生理、心智等原因难免会误入歧途,偏离航向。因此,法律和社会对他们给予了应有的包容和机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成为修改后刑诉法一大亮点,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开辟了新纪元,形成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刑事检察工作格局。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罪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对未检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现状的审视

  从某种意义上说,除了惩罚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外,未检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少年,收到了十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不捕、少捕问题上仍有几许困惑和羁绊。

  一是立法的局限。修改后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但未单独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逮捕标准,司法实践中,只能与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同一逮捕标准。未能完全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同时也导致各地区、在个案中掌握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捕与不捕不能被严格有效规制。

  二是办案期限的制约。公安机关提请报捕,一般都是先拘后报。因此,快速终结诉讼程序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减少羁押过程中的交叉感染。但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期限仅为7天时间。在短短7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内,要求办案人启动所有未检程序,穷尽一切保护措施,并确保非常恰当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显然太过苛刻。

  三是传统思维的束缚。司法实践中,审查批捕除了无罪不捕和疑罪不捕之外,对处于捕与不捕边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批捕。究其动因,一是“够罪即捕”的传统思维定势,使我们在进行逮捕必要性论证时,对“不捕”的决定难下决心,最终往往选择以捕来带动诉讼顺利进行;二是规避信访风险和舆论压力。这种心态,在嫌疑人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尤为突出。三是重配合轻监督。有时有迁就公安机关追求高批捕率的倾向。

  二、更新执法理念,严格限制逮捕强制措施

  逮捕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实体处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后刑事裁量。逮捕这一罪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不当用时而滥用无疑会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或会造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二次”伤害;当用时而不用,则有放纵犯罪之嫌,无疑也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二次”伤害。只有准确把握批捕标准和条件,努力做到慎捕、少捕才能符合立法本意,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爱。

  一要摒弃“构罪即捕”传统理念。宪法的保护人权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原则都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要摒弃“构罪即捕”传统理念,不能把逮捕功能异化。逮捕不是衡量打击犯罪力度的最终标尺,逮捕也不是犯罪嫌疑人领受刑罚的前提,不能以捕代侦,更不能以逮捕代替最终的刑事裁判。检察机关只有摒弃传统逮捕理念,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出发,依法合情合理作出决定。

  二要统一对未成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标准。在法律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前,积极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调,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条件的认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除重罪案件外,按照不捕是一般,批捕是例外的原则,制定出较为规范的逮捕标准,从源头上降低公安机关的报捕率和检察机关的批捕率。

  三要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监禁的风险评估。在办理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时,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采取非羁押措施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较低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风险较高的则应果断做出批捕决定。风险评估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包括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人身危险性、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该罪审判时有可能量刑的幅度等;第二层面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品行的评价,包括前科劣迹、到案情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第三层面对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的风险评估,包括与受害人的和解情况、自身的生活环境、家庭监护情况、教育或工作状态、监护帮教条件、社会接受度等。

  三、充分发挥未检捕诉一体化机制的作用

  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融为一体,主要体现在“捕、诉”合一上,即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对同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而成年人犯罪案件则必须坚持捕、诉分离,相互监督制约。要实现捕、诉“一体化”程序制度设计的初衷,发挥捕、诉“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捕前提前介入,“向前延伸”审查逮捕程序。提前介入,对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意义重大、功效显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年龄法医学鉴定等大量的前置程序和工作,要在短短的7日内完成审查批捕工作,就必须要在所有的未检案件中引入提前介入程序。通过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特别程序下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完成社会调查,搜集、完善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为审查逮捕作好准备。

  二是捕中严格把关,提高诉讼质效。捕诉“一体化”机制下,把握好“审查逮捕”这第一道关口,可以有效缩短办案期限。审查逮捕阶段把工作做扎实,把证据尽量搞到位,在公诉环节就可有效减少或避免退补现象的发生,避免程序上的回流和办案期限的迟滞,为审查起诉打下坚实基础,从而使侦、捕、诉、判整个诉讼流程依次递进,更加衔接,更为顺畅,更具效率。

  三是捕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后延续” 审查逮捕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的又一亮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办理未检案件中尤为重要。对未检案件不管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都不能一“定”了之。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帮教、监管、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持续跟踪案情发展,注意是否存在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

  总之,“审查逮捕”在未检一体化机制下的作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决定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各项原则制度的落实,影响着整个诉讼活动的进程,未检部门要把好“审查逮捕”这第一道关口,对接好侦、诉、判各诉讼环节,以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为指导,以落实帮教、管护措施为己任,以强化捕、诉一体化机制为抓手,从审查批捕这一“未检工作”的源头上挽救更多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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