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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职责
时间:2020-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保障强制医疗程序正确实施,全力防止、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情况发生。4月3日,滦南县人民法院就县检察院提请对涉案精神病人王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依法组织会谈。案件承办人、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曹景涛出席会谈并严格履职。

经审查,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涉案精神病人王某某产生幻听,听到同村宋某某用针扎自己儿子的肾脏,便手持斧子赶到宋某某家中将其手臂等部位砍伤,经滦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属轻伤二级,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详细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及时开展走访,综合分析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王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0年3月9日提请强制医疗。

 

 

 

会谈中,案件承办人、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曹景涛代表检察机关宣读了强制医疗申请书并依法对审理活动进行了监督。法院合议庭成员听取了滦南县精神病医院专家、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意见。滦南县精神病医院专家提出王某某仍需进一步治疗。最终各方就对王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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