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由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周某某、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滦南嘴东湿地保护区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该案由滦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柳青任审判长,我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袁铁山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唐山海警局滦南工作站海警、渔民及当地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伙同他人在明知2021年5月1日至9月1日为滦南海域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渔船至滦南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次日凌晨被唐山海警局滦南工作站工作人员查获。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滦南县法院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3500元。
检察官以此次巡回庭审为契机,将“法治课”开到群众身边,通过在庭审中以案释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法律责任及社会危害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让现场渔民及群众“零距离”感受到法律的庄严性和震慑力,警示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不要逾越法律红线。广大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此次庭审是滦南县法、检两院经过研究协商,立足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法治宣传的角度,精心谋划并开展的。从效果看,进一步提升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家纷纷对这种鲜活的庭审活动表示欢迎。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法活动,深入讲解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同时为群众答疑解惑、释法说理,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积极预防犯罪,呼吁广大群众守护绿水青山,保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