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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院侦监科 排除刑讯逼供嫌疑 依法批捕翻供嫌犯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4日滦南院侦监科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野、田立峰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田立峰时,该嫌疑人以办案的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之前参与盗窃的有罪供述,并称其身体外表有伤,均系办案公安人员殴打所致。滦南院侦监科办案人员当即查看了田立峰耳朵、手、脚等处的伤。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向院领导做了汇报,经批准,依法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田立峰入所体检记录及入所后的相关录像资料,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田立峰入所时伤情成因的相关证明。

  案卷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田立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第一次供述为无罪供述,在第二次讯问时,交代了与同案犯杨野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且与犯罪嫌疑人杨野供述的地点、时间、盗窃数额、受害人及过程等均一致。另外嫌犯田立峰带着公安机关到犯罪现场做了辨认,其辨认的地点确系共同盗窃的地点,与共犯杨野的辨认相一致。在供述中,嫌疑人田立峰曾供述过其伤情系入所前自己将头部撞向厕所所致。

  出入所体检记录及入所后的相关录像资料显示:经调取犯罪嫌疑人田立峰的入所体检记录,证实田立峰入所时其小拇指和右耳朵有外伤,双脚下浮肿,自称是在外所致。经调取入所谈话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田立峰入所后与同监室人员没有殴斗的行为,进而排除了在监室内致伤的可能情。经调取犯罪嫌疑人田立峰的入所录像资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田立峰入所时带有手铐和脚镣,入所时由办案人员将手铐和脚镣解除。

  公安机关提供的田立峰入所时伤情成因的相关证明,证实:2014年3月25日,在入所前,犯罪嫌疑人在去厕所的过程中,将其的头部撞向了厕所的玻璃自残,致其手耳朵等部位受伤,办案人员将其带到了医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为防止其再行自残,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田立峰使用了手铐和脚镣,在去医院体检及押解过程中,致使田立峰脚部有擦伤。通过入所录像监控证实在入所时犯罪嫌疑人田立峰确实戴有手铐和脚镣。

  滦南县院侦监科对上述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后,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认为嫌疑人田立峰的翻供不能成立,28日对犯罪嫌疑人田立峰以涉嫌盗窃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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