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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两例环资行政案件为何一败一胜?
时间:2017-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环保事业被誉为“朝阳产业”,环境资源审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视野,与个人生活紧密相关。在世界环境日(6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解读生产生活中比较典型的与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相关的案件,让民众和行政机关更为明晰保护环境与依法行政的边界。

  重庆是中国七个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地区之一。2016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一年来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8件,其中环境行政案件占比51.5%。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诉讼结果一败一胜,值得注意。

  案例一:履行环保职责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案情回放:2014年,原告某公司在与某居民塔楼相连的商业裙楼中租赁商铺拟开设KTV项目,后向被告某环保局提出环评申请。被告受理后认为原告KTV项目选择于居民楼内,不符合《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通知。

  此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被告认定原告项目选址位于居民楼内,但原告项目位于裙楼,且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被告在认定该KTV项目位于居民楼内时未收集相应证据并作出严谨的推理判断,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遂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官以案说法称,在环保问题成为热点的当下,环保局积极履行职责,其态度值得肯定,但依法行政原则应当贯穿于所有行政行为的始终。

  案例二:企业发展生产不应损害环境公益

  案情回放:2016年,被告某环境监察队对原告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擅自全部停运其所有的两台二氧化氯发生器,并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某环境监察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罚款。

  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

  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二氧化氯发生器需要检修才临时停运,原告已采取其他方法保证水质达标,未造成污染后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二被告的决定。

  此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原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称,处理污水、污染物、危险废物的专业机构,在生产经营时不应仅考虑经济效益,更应考虑到环境效应,其生产方法、工序、工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而不应仅追求结果达标而无视程序违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兴审判领域,环资审判在立法层面还存在一些空白,在实践层面的积淀也不够丰厚,借助高校理论研究优势,可以助推环资审判实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环保局、重庆市一分检察院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论证环境诉讼的地方性立法。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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