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租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的被告人杨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气枪一把及气枪弹1444发(其中圆头气枪弹972发、锥头气枪弹472发)。经鉴定:涉案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力。涉案弹药均认定为气枪弹,含有铅元素。
【法律解析】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提醒】我国是一个对枪支管制相当严格的国家,《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对枪支作出的明确定义,凡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气枪等都属于枪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