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0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赤水市某乡镇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之便,伙同他人多次伪造虚假的土地堪丈登记表、征收补偿款发放清册等资料,虚列高速公路征地款项,并冒用相关村民个人银行账户,与工作人员胡某某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11万余元,个人非法占有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13.5万元。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赤水市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之便,采取虚构工程项目、伪造施工合同的方式,虚列工程支出款项,非法占有国有资金16万余元。
【法律解析】赤水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相关登记表、清单等,个人非法占有国有资金30万余元、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国有资金1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开除党籍、公职。赤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