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为实现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额目的,黄某某在其位于赫章县城关镇小山路口处的羊肉粉餐馆内,将罂粟壳添加到羊肉汤中进行熬制,并加入米粉做成羊肉粉进行销售。到案后,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抽样送检,黄某某销售的羊肉汤中含有吗啡成分。
【法律解析】赫章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用添加罂粟壳的羊肉汤制作羊肉粉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其违法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审判机关最终采纳了该院量刑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黄某某在县级以上媒体向购买其有毒有害羊肉粉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千元赔偿金。
【法条链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