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 一男子获刑9个月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案情回放】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江某光在威宁五里岗街道、小海镇新光村、双龙镇江林村等地(均属禁猎区)的树上、山上非法猎捕八哥35只、斑鸠2只。另外,江某光在六盘水花鸟市场购买鹩哥1只,受他人赠予八哥15只。江某光将共计53只野生动物喂养在家中玩乐或准备贩卖。2019年8月6日12时许,威宁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海边街道江家湾码头执勤巡逻时,在江某光家房屋内当场查获野生八哥50只、鹩哥1只、斑鸠2只。

  威宁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将查获并扣押的鸟类带离现场过程中,23只八哥脱离鸟笼飞回大自然,办案人员实际扣押带回野生鸟类30只。2019年8月9日,威宁森林公安局联合威宁检察院,在威宁双龙镇凉水村放飞从被告人江运光处扣押的23只鸟类(22只八哥、1只斑鸠),并将扣押后死亡的4只八哥死体掩埋。后于2019年8月15日在威宁六桥街道南门前污水处理厂附近草海边放飞留作鉴定样本的3只鸟类(1只鹩哥、1只八哥、1只斑鸠)。

  经鉴定,鹩哥、八哥和山斑鸠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且鹩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价格鉴定意见为:鹩哥的基准价为1000元/只,八哥及山斑鸠的基准价为300元/只。

  【法律解析】威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野生鸟类繁殖的禁猎期内非法狩猎35只野生鸟类八哥、2只野生鸟类斑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江某光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威宁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江某光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00元,上缴国库;并在贵州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威宁法院审核)。该案的宣判及时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从源头禁止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的强烈信号,彰显了威宁法院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新浪微博
滦南检察微博
滦南检察微博
滦南检察微信
滦南检察微信
公益诉讼——滦河治理
公益诉讼——滦河治理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13号 邮编:063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