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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多次变姿势,持续时间久,都没反抗,所以不是强奸?
时间:2020-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

  男青年曹某和女青年张某是同事关系,两个人因为业务合作关系,感情逐渐升温,越来越熟络。后来,男青年约女青年去爬山,两个人欣然前往。然后两个人又一起去公园散步,在散步过程中,男青年提出两个人不如发生性关系吧,提升一下感情,但是遭受拒绝。两个人还是一如往常,保持良好的关系。后来,有一天,男青年深夜去女青年的宿舍,说是要谈谈心,然后女青年开门。然后两个人在房间内连续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多次变换姿势,持续时间比较长。事情结束之后,女青年说要去告发男青年,男青年侵犯她。男青年恳求不要告发,两个人一起保持两性关系不是很好嘛。而且告发之后,两个人都名誉扫地,没有得到好处,还不如一起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呢。

    但是,女青年还是在闺蜜的强烈建议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家中遭受多次强奸,强奸犯就是曹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曹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让他赔偿各项损失。

  公安机关很快介入调查,将曹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时为什么会发生性关系,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等等。男青年则始终认为,两个人自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不是强奸。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如何判断是强奸还是自愿呢?要怎么分析呢?

  1、男青年对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始终是承认的,认为两个人当时发生了多次,持续时间长,大家都很开心,两个成年男女之间发生了这种事情,自觉自愿不存在谁强奸谁的问题,因此,他不构成强奸罪。

  2、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男青年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成立。

  其一,两个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青年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足以证明男青年强迫女青年。

  其二,女青年关于遭受强迫的证词漏洞百出,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呼救,可以反抗,然而两个人多次发生关系,长时间发生关系,姿势也变换了多次,女青年始终没有反抗,没有呼救,不足以证明遭受到强迫。

  其三,女青年主动开门的细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两个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果两个人没有一定的亲密关系,三更半夜,女生竟然会开门让一个男人进来,显然也是不可思议的。

  其四,被害人自愿和男青年发生性关系,属于通奸行为,两个成年男女之间发生这种关系,不是犯罪,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综合来看,没有证据证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类似手段,侵犯女青年的性的自主权利。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无论是从年龄、职业、精神状况、社会阅历等,都能够清晰认识到三更半夜自己一个男性好朋友来到自己卧室,意味着什么。

  

  三、小结

  指控男青年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成立。尤其是女青年自愿开门,双方发生关系的地点是在女青年的卧室床上,多次发生、长时间发生,还多次变换姿势,可以证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足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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