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3日,G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政府热线受理工单,该工单反映该市S镇L路附近水域发现有人使用小木船进行电鱼活动。G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域进行执法检查,但当天并未发现有人进行电鱼的情况。事后,G市农业农村局安排4名执法人员每天对该水域进行重点巡查和蹲点守候。2020年11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某出现在该市S镇Z村生产河段,现场正在将电瓶、逆变器和电海捞三个设备用电线相连进行电鱼活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渔获物2公斤;同时,王某某承认其实施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2020年11月30日,G市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属实,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G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渔获物(2公斤),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