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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躺着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为何站着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6月吉安永丰县杨某在工地务工,闲着没事在网上认识一外围女殷某,两人约定次日下午7点以300元做一次交易,这次交易杨某很满意。当晚杨某跟殷某约定半个月后发工资,两人以1000元交易一次不限量套餐。半个月后两人如约而至,杨某提出光躺着进行活塞交易太枯燥,要求变更花样进行活塞运动。

  半个月后两人如约而至,殷某表示同意杨某请求,但提出该姿势过于累人要求加钱,杨某同意后两人以狗爬式动作发生关系。事后殷某让杨某加500块钱辛苦费共计1500元,杨某提出太宰人了只支付1200元,两人纠缠之下杨某打了几巴掌,殷某狠狠骂了一句婊子还想立贞洁牌坊?,拿走嫖资走。殷某一气之下报警杨某强奸。

  如何证明杨某不构成强奸?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侵犯女性的性权利。但是关于违背女性的意愿不能仅靠女性的陈述,女性的陈述仅为立案的一个参考因素,立案后侦查机关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客观证据,来认定当时两人发生关系是否确实违背女性意愿

  一般来说违背女性意愿的体现在于对女性使用暴力手段,例如如殴打、虐待,捆绑控制女性,令女性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等手段。或者使用胁迫手段,例如手持凶器以生命威胁等暴力相威胁,使得女性不敢反抗。再或者使用女性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等方式,趁其不备进行侵犯。

  在本案中,在殷某身上并没有找到被殴打虐待迹象,在现场并没有威胁殷某等物品,也没有在殷某身上提取到药物或者醉酒迹象,其次在走访调查中,得知殷某属于外围女以牺牲肉体换取金钱。杨某称两人在洗浴间发生关系,采用狗爬式进行交易,在洗浴间距离花洒下方20CM处,提取到殷某较为清晰二枚掌印,结合掌纹按捺方式可以证明杨某所说属实。

  杨某拿走嫖资是否构成抢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公私财物的前提是合法性,在本案中杨某抢夺殷某女生的财物属于杨某的嫖资,本身两人的交易就属于违法,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殷某并没有遭受到抢劫,没有损失现有财物,只是没有收到嫖资而已,杨某也没有非法占有殷某财物的目的和行为,这个事情充其量是嫖资纠纷,不构成抢劫性质的刑事纠纷。

  目前证实殷某构成谎报警情、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殷某被处15日拘留,罚款3000元。杨某被处15日拘离,没收嫖资1000元,罚款2000元,殷某不但没拿到属于自己的钱,还将自己进行卖淫嫖娼的事情就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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