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悔之晚矣!盗窃15元,获刑3个月
时间:2022-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官,我就想知道,
我才偷了15块钱也会被判刑吗?”

法庭上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露出悔意

但却悔之晚矣

时间回到去年年底······

2021年12月某日上午,刘某翻墙进入同村一妇女家中,窃得仲某现金15元。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2021年9月,刘某曾采取同样方式,先后3次进入仲某家中盗窃,并于2021年11月9日被赣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仅时隔一个月,刘某故技重施,再次盗窃,盗窃方式、地点、被害人均与此前一致,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刘某竟给出“奇葩理由”:因经过上次盗窃,对进入仲某家轻车熟路,比较容易得手。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有前科,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遂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刘某退赔被害人仲某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入户盗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

赚钱没有捷径

唯有实干!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新浪微博
滦南检察微博
滦南检察微博
滦南检察微信
滦南检察微信
公益诉讼——滦河治理
公益诉讼——滦河治理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13号 邮编:063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