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李某本是亲家
可在他们的子女小杨和小李离婚后
两位老人之间却因为借款引发了新的纠纷
这起特殊的借贷纠纷给予了我们什么启示
让我们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今年2月,杨某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在2013年借给对方的5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然而,杨某在法庭却拿不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5万元放在任何一个普通家庭都不是小数,可杨某为何能如此信任对方,甚至在借款时不要借条?
原来,杨某的孩子小杨和李某的孩子小李曾是一对夫妻,这笔借款正是两个孩子仍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杨某在法庭上陈述,正是因为出于当时的特殊关系,才没有要求对方留下欠条,同时第一时间将钱取出来以现金形式借给了对方,因此也没用转账记录。
小杨与小李离婚后,杨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借款,但李某却以其女儿小李与儿子小杨婚姻存续期间照顾杨某夫妇较多,已达成抵消协议为由推脱不还。同时,李某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杨某目前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证明该笔借款的存在,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面对这起较为复杂的借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会谈沟通,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全过程,从诉前到庭前、庭中、庭后各个阶段,力求寻找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在当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庭后,法官从法理、人情、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当庭向李某支付现金2万元,并承诺剩余1万元于今年12月前付清。
杨某和李某的矛盾
虽然在法官调解下得以解决
可这起案件带来的经验和警示
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其实杨某事实上并没有出具任何有效的借款凭证,李某则出于曾经双方存在亲家关系承认了该笔借款的存在,如果李某坚持不承认该笔借款存在,而杨某又无法拿出借款凭证进行有效举证的情况下,事实上杨某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现实中,双方存在类似情侣、亲戚、兄弟等关系时在借款中出于信任不留凭证,因此最终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如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法官建议仍然应该“亲兄弟明算账”,及时出具正式借贷手续,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出借人完成了转款行为或完成现金给付行为,才能产生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
而无债权凭证仅有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汇款单等),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无法说明给付款项的行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提供了款项交付凭证即可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